時間:2014-11-30 10: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時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其運行規(guī)范上所列名稱一致。 (b)除經(jīng)局方批準外,在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飛機上應當明顯地標出運行該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否則不得運行該飛機。飛機上標示名稱的方法及其可讀性應當經(jīng)局方認可。 第121.53條 按照軍方合同實施運行的偏離批準 (a)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guī)則的適用規(guī)定,實施其按照軍方合同確定的運行。 (b)在按照本條批準一項偏離時,局方將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范頒發(fā)相應的修改項。 第121.51條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的使用 (c)局方在任何時候可以終止按照本條頒發(fā)的偏離批準。 第121.55條 實施應急運行的偏離批準 (a)在緊急情況下并滿足下列條件時,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guī)則的適用規(guī)定: (1)在該緊急情況下為保護人員生命和財產(chǎn)應當采取運送人員或者財產(chǎn)的行動; (2)局方認為,為了立即實施這些運行,應當偏離有關規(guī)定。 (b)在緊急情況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準偏離: (1)局方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范頒發(fā)相應的修改項; (2)如果情況緊急不允許及時修改運行規(guī)范,則局方可以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批準該偏離,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開始這種運行后 24小時之內(nèi),向局方提交說明這種緊急情況性質(zhì)的報告。 第121.57條 遵守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的要求 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違反運行合格證、運行規(guī)范和其他批準項目實施運行,不得超越批準的偏離或者豁免。 E章 國內(nèi)、國際定期載客運行航路的批準 第121.91條 航路批準的基本要求 (a)申請航路批準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符合下列條件: (1)能在該航路上每一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用機場或者加油機場之間令人滿意地實施運行; (2)對于計劃的運行,具有滿足本規(guī)則第121.95條至第121.105條要求的設施與服務。 (b)在證明符合本條(a)款要求時,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考慮了機場、燈光、維修、通信、導航、加油、地面、機載無線電等各種設施的可用性和充分性,以及參與運行的全體人員的能力之后,證明能保證飛行安全,局方可以不要求在該航路上作航路試飛。 第121.93條 航路寬度 (a)經(jīng)批準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線具有的寬度應當至少與這些固定航線或者航路的規(guī)定寬度相等。在局方認為有必要對經(jīng)批準的航路另行確定寬度時,將考慮下列因素: (1)地形障礙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機載導航設備;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b)局方對經(jīng)批準的航路另行確定的寬度,將具體規(guī)定在該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規(guī)范中。 第121.95條 必需的機場資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所申請批準的航路上具有足夠的機場,并且這些機場裝備了適合于所申請運行的設施。其中所考慮的因素應當包括機場的等級、道面、障礙物、設施、公眾保護、燈光、導航、通信、氣象設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于所使用的每個機場,都能夠獲得、保存現(xiàn)行有效的航行資料,并且具有將其分發(fā)給每個有關人員的經(jīng)批準的資料管理系統(tǒng),以確保飛機在該機場運行的安全。這種航行資料應當包括下列方面的內(nèi)容: (1)機場 (i)基本設施; (ii)公眾保護設施; (iii)導航、通信、氣象設施; (iv)影響起飛、著陸或者地面運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務設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凈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質(zhì)、PCN值; (iii)標志和燈光系統(tǒng); (iv)標高和坡度。 (3)內(nèi)移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飛、用于著陸或者二者兼用。 (4)障礙物 (i)影響按照本規(guī)則 I章進行起飛和著陸性能計算的障礙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礙物。 (5)儀表飛行程序 (i)離場程序; (ii)進場程序; (iii)進近程序; (iv)復飛程序。 (6)特殊資料 (i)跑道視程測量設備; (ii)低能見度條件下的盛行風。 (c)如果負責管理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qū)管理局發(fā)現(xiàn)該合格證持有人經(jīng)批準的關于收集、分發(fā)和使用航行資料的系統(tǒng)應當予以改進才能恰當?shù)乩^續(xù)工作,則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該部門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對其系統(tǒng)進行改進。在合格證持有人接到這樣的通知之后 30天內(nèi),可以向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重新考慮的請求使該通知處于暫緩執(zhí)行狀態(tài),直至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作出決定時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認為存在關系到航空運輸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緊急情況,則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可以根據(jù)所陳述的理由,使要求改進的通知立即生效。 第121.97條 通信設施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在正常運行條件下,在整個航路上,所有各點都具有陸空雙向無線電通信系統(tǒng),能保證每一架飛機與相應的簽派室之間,每一架飛機與相應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之間,以直接的或者通過經(jīng)批準的點到點間的線路進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聯(lián)系。除經(jīng)局方根據(jù)所用機型和運行情況作出特殊批準外,對于合格證持有人的所有運行,每架飛機與簽派室之間的通信系統(tǒng)應當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統(tǒng)之外的獨立系統(tǒng)。 第121.99條 氣象服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每一條航路沿線,均有足夠的氣象報告服務站可以供使用,以保證提供運行所必需的氣象實況報告和氣象預報。 (b)合格證持有人只能使用經(jīng)局方認可的氣象服務系統(tǒng)提供的氣象資料。 (c)使用氣象預報控制飛行活動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依據(jù)本條(b)款規(guī)定的氣象資料而編制的氣象預報,以及按照本條(d)款規(guī)定采用的系統(tǒng)所批準的任何來源而編制的氣象預報。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經(jīng)局方批準的危險天氣實況報告與預報系統(tǒng),以便獲得可能影響所飛航路和所用機場飛行安全的危險天氣現(xiàn)象,如晴空顛簸、雷暴和低空風切變等情況的實況報告和預報。 第121.101條 航路導航設施 (a)除本條(b)款規(guī)定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于每一條計劃中的航路,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足夠的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內(nèi),在整個航路上為飛機導航; (2)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的位置,能保證在該運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圍之內(nèi),引導飛機至任一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加油機場或者備降機場。 (b)下列運行不需要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 (1)晝間目視飛行規(guī)則運行,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能夠根據(jù)地形的特征,使用地標領航而安全運行; (2)在經(jīng)局方批準使用特殊導航方法導航的航段上實施的運行。 第121.103條 飛行簽派中心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于其所實施的運行擁有足夠數(shù)量的飛行簽派中心,并且這些飛行簽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夠確保對每次飛行進行恰當?shù)倪\行控制。 第121.105條 地面服務 每個實施國內(nèi)、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相應的地面服務管理組織機構,在相關的手冊中明確對所有地面服務的培訓要求、外部委托政策、管理程序、工作標準和規(guī)范等內(nèi)容,并具備足夠的合格人員和適當?shù)脑O施和設備(包括備件、地面保障和材料等),確保飛機起飛前或著陸后的地面服務符合本規(guī)則的相應要求。當合格證持有人通過外部委托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地面服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相應的地面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訓練,并對其操作的安全性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