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合格證持有人航空器的初始維修方案應當以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以及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計劃文件或者維修手冊中制造商建議的維修方案為基礎。這些維修建議的結構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證持有人重新調(diào)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證持有人特定維修方案的執(zhí)行和控制。 (c) 對于沒有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 的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的邏輯決斷方法和過程制訂初始維修方案。 (d)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維修方案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其反映出航空器使用特點、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最新建議和維修審查委員會報告(MRBR)修訂的評估、改裝的狀況以及局方的強制性要求。維修方案的任何修訂應當獲得局方的批準。 (e) 維修方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 維修方案的使用說明和控制; (2) 載重平衡控制; (3) 航空器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 (4) 航空器非計劃檢查和維修工作; (5) 發(fā)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的修理或者翻修; (6) 結構檢查或者機體翻修; (7) 必檢項目; (8) 維修資料的使用。 (f) 當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從一個已批準的維修方案轉為另一個經(jīng)批準的維修方案時,應當對航空器利用率、使用環(huán)境、安裝的設備和維修系統(tǒng)的經(jīng)驗進行評估,進行必要的轉換檢查,并經(jīng)局方批準后方可以轉換。 (g) 當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其他合格證持有人經(jīng)批準的維修方案時,應當通過書面的協(xié)議進行,并經(jīng)局方批準后方可以使用。 (h) 在合理的不可以預見情況下導致無法按照計劃實施維修方案規(guī)定的維修工作時,其對維修方案的偏離應當在局方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并向局方報告。 第135.427條 附加維修要求 (a) 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IFR)進行載客運行中使用的每架單臺發(fā)動機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下列項目之一納入其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 (1) 制造廠家建議的發(fā)動機趨勢監(jiān)控大綱,包括滑油分析(如適用); (2) 經(jīng)局方批準的發(fā)動機趨勢監(jiān)控大綱,包括以 100小時間隔或者制造廠家建議的間隔(取兩者中較小者)進行的滑油油樣分析。 (b) 對于按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IFR)進行載客運行中使用的每架單臺發(fā)動機航空器,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發(fā)動機維修記錄中記錄并保存本條(a)款要求監(jiān)控的記錄,包括每次試驗的結果、建議和相應的發(fā)動機趨勢監(jiān)控大綱要求的檢查工作。 第135.429條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裝 (a) 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設計更改如果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有顯著影響或者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應當按照 CCAR-21部第21.28條的規(guī)定申請更改型號合格證數(shù)據(jù)單或者補充型號合格證。 (b) 任何合格證持有人在對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實施超過持續(xù)適航文件規(guī)定的修理或者實施對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適航性沒有顯著影響的改裝時,應當向局方申請批準,并提交證明性和說明性資料。 第135.431條 維修記錄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其所運營的航空器的下述記錄: (1) 能表明每一本規(guī)則第135.433 條要求的航空器放行滿足其要求的所有詳細維修記錄。 (2) 包含下述信息的記錄內(nèi)容: (i) 機體、發(fā)動機、螺旋槳和旋翼總使用時間; (ii) 每一機體、發(fā)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上的時壽件的現(xiàn)行狀況; (iii) 裝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項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時間; (vi) 航空器的目前維修狀態(tài),包括按照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要求進行的上次檢查或者維修工作后的使用時間; (v) 目前適用的適航指令的符合狀況,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數(shù)據(jù),如果適航指令涉及連續(xù)的工作,應當列明下次工作的時間和日期; (vi) 目前對每一機體、發(fā)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進行的重要改裝和重要修理的情況。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條要求的維修記錄: (1) 除機體、發(fā)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上一次翻修的記錄外,本條(a)款第(1)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完成后至少二年; (2) 機體、發(fā)動機、螺旋槳、旋翼和設備的上一次翻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被等同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 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年,航空器出售時維修記錄應當隨同航空器轉移。 (c) 合格證持有人終止運行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當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 (d) 合格證持有人將航空器干租給另一合格證持有人超過 6個月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當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賃期小于 6個月,所有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都應當轉交給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獲取這些記錄的副本。 (e)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所有的維修記錄可以提供給局方或者國家授權的安全調(diào)查機構的檢查。 第135.433條 航空器飛行記錄本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對于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飛行記錄本,記錄運行中發(fā)現(xiàn)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況及所進行的維修工作;另外,它還用于記錄與飛行安全有關的運行信息、飛行機組和維修人員需要了解的有關數(shù)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