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29 10:24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 如果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b)款得到初始批準后的大綱實施的訓練能保證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來履行其指派的職責,局方可以為其頒發(fā)該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的最終批準。 (d) 當局方認為,為了使已經獲得最終批準的訓練大綱繼續(xù)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應當對其作某些修訂時,則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應當對大綱進行局方認為應當進行的修改。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這種通知后 30天之內,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在對重新考慮的請求未作出決定的期間,上述局方通知暫停生效。但是,如果局方認為出于安全考慮應當使修訂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證持有人說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 第135.329條 訓練大綱中的課程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每種型別航空器上每一必需機組成員制定書面的訓練大綱課程,并保持其最新有效。該課程應當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b) 每個訓練大綱課程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訓練科目的清單,包括應急訓練科目; (2) 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訓練設備、模擬設備、系統(tǒng)練習設備、程序練習設備和其它訓練輔助設備的清單; (3) 在飛行訓練各階段中或者飛行檢查時將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操作動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飛行訓練和飛行檢查的空中階段要完成的動作、程序和職能功能的詳盡文字描述或者圖解。 第135.331條 機組成員訓練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機組成員的職位,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下列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1) 對于新招聘的機組成員的基礎教育地面訓練,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i) 機組成員的相應職責; (ii) 本章的相應規(guī)定; (iii)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guī)范中的內容(對客艙乘務員不作要求); (iv)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的相應部分。 (2) 按照適用情況,本規(guī)則第135.351條和第135.355條規(guī)定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訓練; (3) 本規(guī)則第135.333條規(guī)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 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提供本規(guī)則第135.353條規(guī)定的初始和轉機型飛行訓練。 (c) 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提供本規(guī)則第135.357條規(guī)定的定期復訓地面和飛行訓練。 (d) 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本規(guī)則第135.351條和第135.353條規(guī)定的,作為合格的副駕駛在服務過的一特定型別航空器上轉升機長的升級訓練。 (e) 除初始、轉機型、升級和定期復訓訓練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內容、教學和實踐,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達到下列要求: (1) 對于所服務的每架航空器、機組成員工作位置及運行類型,持續(xù)保持充分的訓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 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航空器的改裝,具有合格水平; (3) 先前訓練過并獲得資格的機組成員,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滿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資格后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i) 本規(guī)則第135.293條的定期復訓駕駛員考試要求; (ii) 本規(guī)則第135.297條的儀表熟練檢查要求; (iii) 本規(guī)則第135.299條要求的航線檢查。 (4) 在某一特定型別的航空器上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其到該航空器一個特定改型的相同職位上服務之前,當局方認為需要進行差異訓練時應當進行差異訓練。 第135.333條 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a) 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完成訓練大綱規(guī)定的應急生存訓練。該訓練大綱應當針對每一航空器型別、型號和布局,以及與每位機組成員和合格證持有人相適應的每種運行類型制訂。 (b) 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 (2) 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 用于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 急救設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 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 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 急劇釋壓; (ii) 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qū)域內的電氣設備和相關的跳開關; (iii) 水上迫降和撤離; (iv) 旅客或者機組成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v) 劫機和其他偶然事件。 (4) 回顧和討論該合格證持有人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 除非對于下列特定的演練,局方通過機組成員的演示發(fā)現其能夠得到足夠的訓練,每一個機組成員應當使用適當的應急設備和程序進行演練: (1) 當適用時,水上迫降; (2) 應急撤離; (3) 滅火和煙霧控制; (4) 操作和使用緊急出口,包括在適用時,展開和使用撤離滑梯; (5) 機組和乘客氧氣的使用方法; (6) 當適用時,從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氣,使用救生繩索,以及乘客和機組的登筏; (7)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氣,以及在適用時,其它漂浮裝置的使用。 (d) 在 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飛行的機組成員,應當接受下列內容的培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