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8 17:46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3) 帶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統或裝置的飛機從不能修復或更換的地點調機飛行到能進行修 復或更換的地點。 (4) 進行適航性飛行試驗。 (5) 為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將飛機調機飛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地點。 (6) 進行該飛機的銷售表演。 (7) 為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將飛機轉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地點以前,訓練外國飛行機組 的運行。 第 91.431 條 氣象雷達 在夜間或儀表氣象條件下,在沿航路上預計存在可探測到的雷雨或其他潛在危險天氣情況的區(qū) 域中運行時,所有載客的航空器應當安裝氣象雷達或其他重要天氣探測設備。 第 91.433 條 飛行記錄器 (a)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飛機或旋翼機應滿足下述有關飛行記錄器的要求: (1) 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 (i) 不得安裝、使用金屬箔劃痕飛行數據記錄器和膠片飛行數據記錄器; (ii) 除經局方批準外,不得安裝、使用采用調頻技術的模擬飛行數據記錄器; (iii) 所有 1989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頒發(fā)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 27000 千克的飛機或超 過 7000 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滿足附錄 E 規(guī)范的 I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飛機)或附錄 F 規(guī)范的 IV 型 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除經局方批準外,1989 年 1 月 1 日后所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 5700 千克,但不超過 27000 千克的飛機或超過 3180 千克,但不超過 7000 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滿足附錄E 規(guī)范的 II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飛機)或附錄 F 規(guī)范的 V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 (iv)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 2005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頒發(fā)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 5700 千克的飛機或超過 3180 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滿足附錄 E 規(guī)范的 IA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飛機)或附 錄 F 規(guī)范的 IVA 型飛行數據記錄器(旋翼機); (v)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類型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應能保留運行過程中至少最后 25 小時(飛機) 或 10 小時(旋翼機)所記錄的信息。 (2)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要求: (i)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 1987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頒發(fā)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 5700 千 克的飛機或超過 3180 千克的旋翼機,應安裝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ii) 對于安裝了經批準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但沒有安裝飛行數據記錄器的旋翼機,應至少在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一個通道上記錄主旋翼轉速; (iii)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能保留運行過程中至少最后 30 分鐘所記錄的信息; (iv) 除經局方批準外,所有 2003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頒發(fā)適航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 5700 千克的飛機或超過 3180 千克的旋翼機,所安裝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能保留運行過程中至少最后 2 小時所記錄的信息。 (3) 除經局方批準外,對于采用數據鏈通信并且要求安裝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飛機或旋翼機,還 應滿足下述要求: (i) 2005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頒發(fā)適航證的飛機或旋翼機,應在飛行記錄器上記錄所有發(fā)送和接收 的數據鏈通信;最小的記錄持續(xù)時間必須與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記錄持續(xù)時間相同,并且必須與所 記錄的駕駛艙語音相互關聯; (ii)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的飛機或旋翼機應在飛行記錄器上記錄所有發(fā)送和接收的數據鏈通信;最小的記錄持續(xù)時間必須與駕駛艙話音記錄器的記錄持續(xù)時間相同,并且必須與所記錄的 駕駛艙語音相互關聯; (iii) 所記錄的參數具有足夠的信息以提取數據鏈通信的內容,在可行時,還應當記錄通信信息 在駕駛艙顯示的時間和機組編制信息的時間; (iv) 數據鏈通信包括自動相關監(jiān)控(ADS)、管制員和駕駛員數據鏈通信(CPDLC)、數據鏈飛行信 息服務(D-FIS)和飛行運行控制(AOC)通訊等。 (4) 在符合所有記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安裝兩套組合式飛行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駕駛 艙話音記錄器)的方式,來分別替代獨立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和獨立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5) 飛行記錄器的構造、位置和安裝必須為飛行記錄器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使得可以保存、恢 復和下載所記錄的信息。飛行記錄器必須符合局方規(guī)定的適墜性要求。 (6) 飛行記錄器的殼體應滿足下述要求: (i) 外表為鮮橙色或亮黃色; (ii) 在外部表面固定有反射材料,以確定記錄器的位置; (iii) 其上牢固地安裝有自動激發(fā)的水下定位裝置。 (7) 飛行記錄器應當在航空器的全部運行過程中保持連續(xù)工作。 (b) 運營人必須定期對飛行記錄器進行可用性操作檢查,并評估來自飛行記錄器系統的記錄信 息,以確保飛行記錄器的可靠性和持續(xù)可用性。 (c) 經局方批準,運營人可以實施下述運行: (1) 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話音記錄器不工作時,調機飛行到可以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地點; (2) 如果在起飛后飛行數據記錄器或駕駛艙話音記錄器變得不能工作,按原計劃繼續(xù)飛行到目的 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