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1-16 16:51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凡應用符合本附件第 G36.105條中所述技術要求的設備測得和修正的聲壓級,都必須報告。 (c)用于測量和分析所有的聲學、飛機性能和氣象數(shù)據的設備類型都必須報送。 (d)在本附件第 G36.101條中規(guī)定的測量點上,每次試驗前、試驗后或試驗期間,當即測得的下述大氣數(shù)據必須報送: (1)環(huán)境溫度和相對濕度; (2)每次試驗時的昀大和平均風速以及風向; (e)對于當?shù)氐匦、地面覆蓋物及可能干擾錄音的事件的評述,都必須報送; (f)必須用經批準的、不依賴正常飛行儀表的方法,如雷達跟蹤、經緯儀三角定位或 光學定標技術確定航空器相對于基準飛行軌跡的位置。 (g)必須報送以下飛機資料: (1)飛機、發(fā)動機和螺旋槳的型別、型號和序號(假如有的話); (2)可能影響飛機噪聲特性的任何改裝或非標準設備; (3)昀大審定起飛重量; (4)對于每次飛行試驗,用正常校準過的儀表所確定的飛越測量點高度時的空速和環(huán)境溫度; (5)對于每次飛行試驗,發(fā)動機性能參數(shù)諸如進氣壓力或功率、螺旋槳轉速 (rpm)和其它有關參數(shù)必須由正常校準過的儀表來測定。例如,當飛機裝的是機械式轉速表時,必須用一個精度在±1%之內的獨立裝置,驗證螺旋槳的轉速。 (6)必須用批準的方法記錄飛機飛越測量站正上方時為作本附件第 G36.201條要求的修正所需要的空速、位置和性能數(shù)據。 第 G36.111條飛行程序 (a)噪聲測量點是位于跑道中心線的延長線上距起飛滑跑點 2500米 (8200英尺)處。飛機必須在垂直于測量點方向±10°和在基準高度±20%范圍之內飛越測量點。飛行試驗程序應以批準的昀大起飛重量開始并且在每飛行一小時之后必須把重量調整到昀大重量。每次飛行試驗必須以昀佳爬升率的指示空速 Vy±9千米/小時(5節(jié))進行。全部試驗、測量和數(shù)據修正程序必須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b)起飛基準飛行航跡必須按下列大氣條件計算: (1)1013.25mb(1013.25hpa)海平面大氣壓力; (2)周圍大氣溫度為 15℃(59℉); (3)相對濕度 70%; (4)零風速; (c)起飛基準飛行航跡必須按下列二個假設階段計算: (1)第一階段; (i)從松剎車點到跑道上方 15米(50英尺)高度點必須用起飛功率。 (ii)由申請方選擇的恒定的起飛形態(tài)必須在本階段保持不變, (iii)在松開剎車時飛機的昀大起飛重量必須是所請求作噪聲合格審定的昀大重量; (iv)第一階段長度必須與在水平的鋪筑跑道上起飛的適航批準值相適應 (或對于水上飛機則與相應值相適應)。 (2)第二階段 (i)第二階段開始相對應于第一階段結束。 (ii)飛機必須是在起落架收起的爬升形態(tài)(如果可以收起),襟翼在第二階段自始至終必須調定于相應的正常爬升位置。 (iii)飛機速度必須是昀佳爬升率速度 Vy。 (iv)對可變槳距螺旋槳必須使用昀大連續(xù)(安裝后)功率和轉速(rpm)。對固定槳距螺旋槳,在第二階段自始至終發(fā)動機必須保持可能輸出的昀大功率和轉速。 C部分數(shù)據修正 第 G36.201條試驗結果的修正 (a)這些修正考慮到下列影響: (1)試驗時的氣象條件與基準條件之間的差別造成的大氣吸聲之差別。 (2)實際的飛機飛行航跡與基準飛行航跡之間噪聲路徑長度之差別。 (3)試驗和基準條件之間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shù)的變化。 (4)試驗和基準條件之間發(fā)動機功率的變化。 (b)當試驗條件在圖 G1規(guī)定范圍以外時所得的噪聲數(shù)據需要作大氣吸聲修正。必須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的方法把適用范圍之外的噪聲數(shù)據修正到 15℃(59℉)和 70%相對濕度。 (c) 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shù)和功率按如下修正: (1) 如果屬下述情況,必須對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shù)和功率作修正: (i)螺旋槳是可變槳距型的,或 (ii)螺旋槳是固定槳距型,但試驗功率與基準功率之差不在基準功率的 5%之內。 (2)如果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shù)為以下情況,則不必作修正: (i)0.70或以下,且試驗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shù)是在基準的螺旋方向葉尖馬赫數(shù) 0.014之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