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13 09: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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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導航設施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5.導航儀表的校準和使用; 6.推測領航; 7.天文領航; 8.無線電領航; 9.地標領航和地圖識讀; 10.導航設備識別信號的識別。 (二)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領航專業(yè)的英語筆試。 (三)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后24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歷要求〕 (一)領航員執(zhí)照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jīng)局方批準的領航員課程的畢業(yè)生; 2.申請人持有下列證明文件: (1)夜間用天文觀測和白天用天文觀測結合其他設備確定飛行中位置至少各25次; (2)包括天文領航、無線電領航和推測領航在內的航線飛行至少2小時,其中夜航時間50小時。對已經(jīng)航線飛行5小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小時的空中領航經(jīng)歷。 (二)對已進行過遠程領航訓練,其重點放在天文領航和推測領航上的飛行時間,被認為是滿足本條(一)要求的領航經(jīng)歷。這些經(jīng)歷必須由飛行記錄本,由武裝部隊或持合格證的航空承運人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領航教員簽署的教學記錄來證明,這些經(jīng)歷證明材料必須附在申請書后。 第二十二條 〔技能要求〕 (一)領航員執(zhí)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方法進行航空器領航的實踐考試: 1.推測領航; 2.天文方法; 3.無線電領航。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要求的考試前,必須通過本規(guī)則中知識要求規(guī)定的筆試,否則不得參加飛行考試。 (三)擔任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領航員,還應通過有關科目的飛行考試。 (四)對于本條的考試要求在本規(guī)則附件一中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領航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領航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三份課程大綱,設施與設備的說明,教員及其資格清單。該課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規(guī)則附件一中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領航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領航學員可在領航教員監(jiān)視下進行飛行訓練。 (二)領航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規(guī)則第十九條(一)至(五)中所規(guī)定的條件; 2.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十條的知識要求,并通過了地面課程的筆試。 第二十五條 〔領航教員合格證〕 持執(zhí)照飛行至少4小時,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的筆試和實踐考試, 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領航教員合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