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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飛行翻譯公司承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翻譯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內容包含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yè)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fā)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規(guī)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fā)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開發(fā)、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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