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27 11: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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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管理使用原則 2.1 在安全的前提下爭取正常: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是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前提下,為了爭取飛行正常,根據(jù)航空器的性能和設計余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某項設備不工作可以繼續(xù)飛行而制定的,它是花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對安全進行詳盡分析的結(jié)果,只要符合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具體條款,并按其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操作,飛行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證的。但是,它絕不是各型航空器的維護標準,更不是可以長期帶故障飛行的依據(jù)。各單位不能用執(zhí)行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辦法,降低維護標準,勉強維持飛行正常,而要積極加強維護工作,努力提高維護質(zhì)量,盡量使航空器處于最佳狀態(tài)飛行。 2.2 對航空器設備項目的要求: 民航局要求航空器上的所有設備符合適航標準和有關營運規(guī)定。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所包括的設備項目,認為該項目可以允許不工作也能保持一個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顯然,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不包括影響飛行安全的必不可少的項目,如機翼、襟翼,方向舵、發(fā)動機、起落架等。對所有按照民航局有關規(guī)定飛行的航空器使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營運人,要保證所涉及航空器適航性項目和飛行操作規(guī)則而未列入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項目,在其營運時都必須能夠正常工作。除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