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2-25 10:19來源:CAAC 作者:通用航空翻譯 點擊:次
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 風向標應掛在停機坪對面,距跑道側邊100m 處,桿高5~7m ; c) 臨時性直升機場的起降場地為草地和土面時,應在場地的中心位置劃定一塊30m*30m的方塊,四角插上小紅旗作標示,旗桿高度要求為50c 6.3 燈光 為執(zhí)行夜航飛行任務服務或晝間常有低能見度天氣出現(xiàn)的通用航空機場應建立助航燈光設施。 6.3.1 機場燈標 6.3.1.1 準備夜間使用的機場應設置機場燈標。機場燈標應設在機場內或機場鄰近周圍背景照明光度低的地方,使其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體遮蔽;直升機場燈標應設在高架上。機場燈標對進近著陸中的駕駛員不應產(chǎn)生眩光。 6.3.1.2 機場燈標應顯示綠色與白色交替的閃光或僅顯示白色的閃光,閃光頻率應為每分鐘20~30次,閃光的有效強度不應小于2 000 cd, 6.3.2 進近燈光系統(tǒng) 6.3.2.1 準備供夜間使用的基準代碼為3或4的非儀表跑道和直升機場應設置進近燈光系統(tǒng)。 6.3.2.2 進近燈光系統(tǒng)應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線延長線上的燈具和一組橫排燈組成。 6.3.2.3 固定翼飛機機場進近燈光系統(tǒng)的中線燈線的長度應從跑道端向外延伸不少于300 m,中線燈的間距應為60 m;橫排燈線應設在距跑道端300 m處垂直于中線燈線并被其平分,長度應為18~30 m,橫排燈的間距應為1-4 m。 6.3.2.4 直升機場進近燈光系統(tǒng)的中線燈線的長度應從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端向外延伸不少于90 m,中線燈的間距應為30 m;橫排燈線應設在距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端90 m處垂直于中線燈線并被其平分,長度應為18 m,橫排燈的間距應為4.5 m e 6.3.2.5 進近燈光系統(tǒng)應使用恒定發(fā)光燈,燈光顏色應易于與其他航空地面燈以及可能存在的外界燈光區(qū)別開來。 6.3.3 跑道邊燈 6.3.3.1 準備供夜間使用或在日間視程低于800 m的最低運行標準起飛的固定翼飛機跑道,應設置跑道邊燈。 6.3.3.2 跑道邊燈應沿著跑道兩側的邊緣或邊緣以外距離不大于3 m處、與跑道中線等距的兩條平行線上設置。 6.3.3.3 跑道邊燈應間隔均勻,間距不應大于100 m. 6.3.3.4 跑道邊燈應是光強可變的白光恒定發(fā)光燈,在一般情況下,光強應大于50 cd,但在周圍沒有燈光的機場,光強可降低到25 cd。 6.3.4 跑道人口燈 6.3.4.1 設置跑道邊線燈的跑道應設置跑道人口燈。 6.3.4.2 跑道人口燈應設在一條垂直于跑道中線的直線上,當跑道位于跑道端時,跑道人口燈應盡可能靠近跑道端,但不應設置在跑道端3m 以外的位置。 6.3.4.3 跑道人口燈至少應有6個燈,在兩行跑道邊燈線之間等距布置。 6.3.4.4 跑道人口燈應為發(fā)綠色光的單向恒定發(fā)光燈,光束應對著跑道進近方向。其光強和光束擴散角應能滿足跑道使用時的能見度和周圍燈光條件的需要。 6.3.5 跑道末端燈 6.3.5.1 設置跑道邊線的跑道應設置跑道末端燈。 6.3. 5.2 跑道末端燈應設在一條垂直于跑道中線的直線上,并盡可能靠近跑道端,但不得設置在跑道端3m以外的位置。 6.3.5.3 跑道末端燈至少應有6個燈,在兩行跑道邊燈線之間等距布置 6. 3.5.4 跑道末端燈應為發(fā)綠色光的單向恒定發(fā)光燈,光束應對著跑道進近方向。其光強和光束擴散角應能滿足跑道使用時的能見度和周圍燈光條件的需要。 6.3.6 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燈 6.3.6.1 在準備供夜間使用的直升機場的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應設置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燈,當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與接地和離地地區(qū)基本重合時,可以不設。 6.3.6.2 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燈應設在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的邊緣。燈具應以均勻的間隔排列。對于正方形和長方形的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每邊最少需要設置4個燈,燈的間隔距離不應大于50 m;對于圓形和其他任何形狀的最終進近和起飛地區(qū),周邊最少需要設置10個燈,燈的間隔距離不應大于5 m。 |